□本报记者郄建荣
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引发社会热议的同时,也引起了环保部官员的高度关注。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起案件有诸多可借鉴之处,作为公权力部门,人民法院的环保理念和创新精神、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以及环保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等都值得肯定与借鉴。
高院院长主审展示环保理念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因违法处置废酸污染水体,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起案件也因此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首先是因为法院确认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达1.6亿余元。如此高额的污染损害赔偿在我国历史上绝无仅有。对于污染企业来说,确实会觉得“痛”。因此,6家污染企业第一时间选择上诉。二审法院会是什么态度?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肯定也会有些担心。
2014年12月4日,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以二审审判长的身份直接审理这起案件。省高级法院一把院长亲自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在我国历史上也是首次。除了天价赔偿外,“高规格”审判无疑也是这起案件被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不仅展示了法官对法律的严谨,而且表现出很高的环保理念、生态觉悟和社会责任。”别涛说,江苏两级法院判决不仅支持了环保组织,同时也教育和增进了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
“特别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亲任审判长主审这起环境公益案件。”别涛说,他相信,许前飞院长的做法必将会对其他地方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效应。
“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分别在一审、二审出庭,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别涛说,这不仅是对环保组织的有力支援,也是对违法企业的特殊震慑,传达了非常积极的环保正能量。
环保组织胜诉助推公益诉讼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并非多有影响,在全国范围而言,甚至不被太多人熟知。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6家污染企业作为该起案件的被告,对泰州环保联合会的主体资格也曾提出质疑。6家污染企业称,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环保公益社会组织登记连续5年以上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2014年2月25日经泰州市民政局批准设立,至起诉时止未满5年,因此,6家污染企业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备起诉资格。
但是,6家污染企业忽视了一个关键点,那就是这起案件审理时,新环保法并未生效。
“作为一起具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最大亮点无疑在于原告身份的特殊性。”别涛所说的特殊性,指的就是原告的环保组织身份。他认为,环保组织——泰州环保联合会的胜诉势必会对其他环保组织带来信心。
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8条对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样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环保法的这一规定有效充实了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足。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透露,我国符合环保法及其解释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从今年1月1日起,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自然之友纷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到目前为止,已有3起公益诉讼被福建和山东省的人民法案受理。
有专家预测,环境公益诉讼会大幅增长。
公益诉讼需要环保部门配合
泰州环保联合会之所以能赢得这起诉讼,与多个公权力部门的积极配合密切相关,其中包括环保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
在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审理过程中,泰兴市、泰州市以及江苏省几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都对这起案件给予了有力支持。特别是在水质监测和基数认定方面,环保行政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此,别涛认为,环保行政部门的大力协助也是这起案件能够胜诉诸多原因中的一个。他表示,环保行政部门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对其他地方环保行政部门“提供了有益的先例。”别涛说,其他地方环保行政部门在类似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在配合司法机构审理过程中可积极借鉴江苏省几级环保部门的做法。
正如别涛所说,环保行政部门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确实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3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这两起案件中,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环保组织起诉。
别涛认为,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也离不开专业机构的有效参与。“本案中不仅环境监测站提供了样本数据,委托环科学会提供了评估鉴定性质的技术报告,并特聘大学环境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技术辅助、出庭就环境生态专业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别涛说,这些做法完全符合环境案件的技术性特点,也体现出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因而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还有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规范化。
别涛表示,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介质后,会发生化学、生物等反应和变化,水、气既有区域性,也有流动性。“环境遭受污染破坏之后,损害评估和修复费用的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环境损害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据别涛介绍,近年来,环保部一直在组织研究,并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规范和方法。
他认为,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得以顺利审结,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相关的环境损害评估规范。
1.6亿环境修复费极具威慑性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已有几年时间,包括环保组织、人民检察院等在内也都进行过积极的尝试,其中不乏胜诉案例。但是,也有环境法学家认为,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作为标本的案件并不多。
而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让人们看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1.6亿元的污染损害赔偿不仅让人们眼前一亮,而且它的意义更在于它让社会看到了“环境违法的代价必须具有威慑性。”别涛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李克强总理要求:“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别涛表示,“损害者担责”是新修订的环保法新确立的基本原则。按照新法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都必须承担责任。他认为,在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判令污染环境的责任企业必须赔付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必将对其他企业形成很强的威慑性。
就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的履行,江苏省高级法院也进行了大胆创新。据别涛介绍,江苏省高院不仅确认污染企业应当赔付高额环境修复资金,而且就其具体履行方式做了精心设计。江苏省高院一方面允许企业申请延期一年缴付40%的赔付资金;另一方面在实地踏勘和可行论证的基础上,引导企业通过自行实施技术改造,对产生的副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降低环境风险。他说,判决书同时规定,如果技术改造产生实际效果,可以凭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技改验收意见、技改投入财务审计报告,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
别涛认为,这样必将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在赔付责任履行方式上,这样的设计堪称神来之笔,其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令人赞赏。
建议完善赔付资金管理方式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58条明确规定,环保组织不得通过公益诉讼牟取利益。“但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势必产生赔付资金,而资金管理制度尚未到位。”别涛建议,应尽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赔付资金管理机制。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判决规定,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主要用于直接受到污染水体的修复,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那么这笔钱怎么用?别涛认为,不仅是这起案件要解决这个问题,随着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这个问题会变得更加突出。因此,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赔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此外,别涛还建议,法律责任形式应当尽量综合运用。
别涛认为,环境违法会触犯若干法条,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包括一般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运用法律制裁,才能形成应有的制裁和遏制效果。”别涛说,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后,环保部门及时调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14名企业责任人处以徒刑,并处罚金;环保组织起诉后,又判令赔付1.6亿元环境修复资金。这样不仅严惩了违法企业,相信对其他企业也是严厉警示。
本报北京1月19日讯
(原标题:江苏法院环保理念创新精神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