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涛
“环保警察”利剑出鞘,令不少排污大户责任人“闻风丧胆”,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然而与此同时,“打掉一个企业几百人失业怎么办”的扪心自问、部分地方半年时间内队伍“刚建即撤”的尴尬之举……令人在轰轰烈烈之余,不禁反思“环保警察”在拥有一张“震慑面孔”的背后,究竟应扮演什么角色?
其实,“环保警察”的角色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审视:首先,在行政执法层面,他们应当好环保部门的“配角”。我国法律将对排污者行政管理和处罚的权力主要赋予了环保部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史上最严”环保法,更是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性措施。环保部门一时间化“柔力”为“重拳”,顿感“腰杆都硬了”。立法机构一系列举措的重要目的就是强化环保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角”的地位。在这样一个执法格局中,公安机关则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打出一套“组合拳”。可喜的是,由公安部与环保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明确了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具体要求,“环保警察”可在这方面大展“拳脚”、尽快“入戏”、当好“配角”。
其次,在刑事司法层面,环保警察应在诉讼程序中当好“主角”。从各地的实践来看,除震慑作用外,设立这支队伍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联合执法中,一旦排污者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增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专业能力,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启动和进行。然而,要想环保警察成为一支司法生力军,而不是昙花一现,就必须尽快明确其预防和侦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为环保部门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等法定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侦查手段与措施,毕竟“有位”才能更“有为”。环保警察尚属“新兵”,少一些“任性”,多一些规矩,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方能让环保执法的天空更蔚蓝。
(原标题:尽快明确环保警察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