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原告,曾导致诉讼遭遇尴尬,这样的事情将成为历史。1月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境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明确,以后跨界污染由谁起诉有了准。而环保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有利于调查取证,形成打击合力。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按照《解释》规定:市级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组织做出明确规定,为我们提起诉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成立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依法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环保组织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是履行监督权力的一个抓手。”马勇告诉记者,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和行政执法形成一个很好的合力,能够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组织并不少,理论上全国有700多家符合条件的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张园园 王光照 段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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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700多家社会组织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