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营1月15日讯(记者 王光照 张园园 段学虎) 1月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浙江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非法处置造成“跨界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索赔1000万处置费,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也被允许支持起诉,这是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介绍,浙江新安化工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徐国富将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李强和李兆福处置。此二人通过浙江省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违法将一部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东营市,由东营市某县一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涉事4家企业及两位自然人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处置费,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
“该案有几个特点值得关注。”东营中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告诉记者,首先,该案属于跨界污染问题,是目前严厉打击的案件。再者,1月13日上午九点多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下午东营中院就立案,速度如此之快源于今年1月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作出规定:“市级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此前,该类案件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原告。
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例环保行政机关支持环保组织诉讼的案件。作为支持起诉人,环保部门能够提供专业协助,与社会组织形成打击合力,对违法企业也会造成更大的震慑作用。
什么是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
支持起诉的方式,一般是启发、鼓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代替起诉。同时,当受害人决定起诉后,支持起诉人还可以从物质上、法律上、道义上给予帮助。
环保局支持起诉 有利于调查取证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在一些案件中,环保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有时并不能达到最有力的惩处,“这时可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
“作为直接监管的行政机关,环保部门可以给我们提供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提出来,对整个诉讼非常有利。”马勇告诉记者,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得知本案被告侵权行为后,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支持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将提供技术咨询或协助调查取证等。
东营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环保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可以提供更权威的检测数据等,与社会组织联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马勇表示,这虽然是一个个案,但“跨界污染”这样的案例在其他地方可能也存在。他们希望通过打造一个样本案,对以后类似案件起到警示和示范的作用。 本报记者 王光照 张园园 段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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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营环保局“支持起诉”开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