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郄建荣
上午递交起诉书,下午接到法院立案通知。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于1月13日同时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东营市中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东营市环保局被允许支持起诉。杨秀梅说,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受理的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支持起诉的案子。她透露,环保专家或出任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4家企业两个自然人被索赔千万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企业,建德化工二厂是其下属企业。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介绍,新安化工下属建德化工二厂是建德市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为了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并从中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建德化工二厂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徐国富将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李强和李兆福处置。
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发现,浙江省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违法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一出租院内,由李强和李兆福接收并非法处置10650吨。
2013年5月,李强和李兆福将从被告徐国富手中接收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东营市,并由东营市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法院判令4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
马勇表示,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是,它涉及跨界污染问题。
一企业未经许可直排有毒物质
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第二起公益诉讼是,起诉东营市津瑞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李国强。
据马勇介绍,2013年年初,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津瑞联公司在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韩墩干渠西侧兴建一处厂区,用于生产甲硫醇钠,并于2013年5月初开工生产甲硫醇钠。
东营市利津县环保局在接到相关举报后,于2013年5月9日勒令津瑞联公司停工,但津瑞联公司对县环保局的责令充耳不闻,继续违法生产甲硫醇纳至2013年的5月20日。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表示,津瑞联公司在生产甲硫醇钠期间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有毒物质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附近的空气、农田中,对厂区附近的空气、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经鉴定,津瑞联公司的污染行为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损害费用高达96万余元。
李国强是津瑞联公司侵权时的法定代表人。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李国强存在通过变更法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
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东营市中院判令津瑞联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环境行为,同时判令津瑞联公司以及李国强支付环境污染损害生态修复费用967219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到污染的当地环境进行生态修复等。
东营市环保局被允许支持起诉
中华环保联合会上午提起诉讼,下午即接到东营市中院立案通知。杨秀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之所以如此迅速,原因是其中一个案件已经做过刑事处理,对于案件本身,法院方面已经有所了解。
杨秀梅认为,新安化工案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除了跨界污染外,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她表示,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行政机关支持环保组织诉讼的第一案。
“初步打算在这两个案件中引入环保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杨秀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也将是首创。她说,这样做主要是想把案件做得更专业,“环保专家对环保法律以及污染成因、如何治理等都很熟悉,让他们直接参加案件的审理,对案件本身审理以及后续的环境污染修复都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杨秀梅认为,环保专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帮助合议庭做出专业解释。
对于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会不会如潮水般涌来这一问题,杨秀梅表示,并不会出现这种状况。她认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方面仍持审慎态度,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所决定。
杨秀梅说,东营市中院在2011年就成立了环保法庭,这几年也尝试审理了一些环境案件,包括环境公益诉讼。
她认为,环境案件与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相比,仍属一个特殊的法域。“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案件,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无论是审理程序和裁判方法,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设置符合环境治理特点的一些裁判方法。如环境修复、异地治理等。”杨秀梅认为,环境案件还有明确的区域性特点,在司法审判中,要充分考虑这些特点。
杨秀梅说,新安化工案件刑事案件部分已经在基层法院审理并己做出判决,效果很好,事实相对清楚,当事人也已经服判。
她表示,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将及时开庭审理。
制图/李晓军
(原标题:法院准备聘请环保专家出任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