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近日,因赔偿金额创全国之最的江苏泰兴“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6企业赔偿1.6亿余元。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企业致使两万多吨危险废物流入长江,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将6家公司起诉至泰州中院。
点评:自从民事诉讼法明确相关组织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后,环保法治化就备受期待,可环保公益诉讼之路却不平坦。
环保公益诉讼首先面临的是取证难。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要举证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类证据通常技术含量高,且环境污染又具有潜伏性、累积性等特征,证据搜集十分困难。公益诉讼还要面临政府阻力,很多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是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对他们爱护有加,也使证据搜集、审判执行阻力重重。
泰州这起环保公益诉讼案的胜诉,标志着公益诉讼力量突破了证据搜集、政府压力等重重困难,让污染企业面临巨额赔偿,具有很强的司法护航环保事业的示范作用。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司法挥出的又一记“重拳”,助力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原标题:打响公益诉讼环保才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