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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警察”的两种执法模式

    来源: 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5-01-02 访问:

      □本报记者王开广

      目前,“环保警察”的执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安局派员入驻环保局,联合执法模式;另一种是,作为公安局的单独警种,独立办案。

      模式一:“入驻式”联合执法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邢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县级层面,2006年3月,河北省安平县公安局成立了全国首家“环保公安”——安平县环境保护派出所,设在县环保局。干警由县公安局派出,属于公安局编制序列,与环保局法规科合署办公,在环保执法时民警同时出动。

      安平县环保警察模式属于“入驻式联合执法”模式。这种模式在试点地区被广泛采用。

      如:2011年成立的湖北省大冶市(县级市)环保警察大队;2012年4月成立的河南省滑县环境警察大队;2012年8月挂牌的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驻环保局治安办公室;2014年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环保警务室等。

      模式二:公安部门内设独立警种

      据介绍,2008年11月,全国首个公安环保分局——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正式揭牌。该分局由60名环保警察组成,2010年9月,与水务治安分局合并更名为水上治安分局。

      昆明采取的是公安机关主导的模式。类似的还有2013年成立的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邢捷介绍说,该模式是在公安系统内建立环境警察专门队伍,使之成为一独立警种,“其优势在于其本身具有足够的能力去承担作为执法机构的全部功能,在进行刑事调查、证据收集甚至协助法庭诉讼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技能。”邢捷说。

      目前,此种模式在实践中已有广泛探索。如:2013年9月成立的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支队;2013年10月成立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2013年12月成立的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支队;2014年10月成立的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等。

      据报道,该模式在省级层面也有诸多实践。2012年8月,山东省公安厅组建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2014年4月,贵州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的挂牌;2014年4月,辽宁省公安厅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原标题:“环保警察”的两种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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