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0日对国内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成立不足1年的环保组织有诉讼资格,维持污染企业共计1.6亿元的环境修复赔偿额不变。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在二审中引发激烈辩论的这一法条,成为最终判决的“撒手锏”。江苏高院认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属于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尽管成立不到1年,仍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6亿元巨额环境修复赔偿是本案最引人注目的焦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首次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将赔偿金额定为废料正常处理成本的4.5倍,6家涉案企业被判赔1.6479亿元用于环境修复。
二审中,江苏高院认定一审判决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适当。判决认为,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持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及其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复费用。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军注意到,判决在赔偿的支付上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方式——赔偿款的40%可以延期一年支付,且可以抵扣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的费用。“这不是简单的惩罚,而是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环保。”徐军说。
(原标题:江苏成立不足1年环保组织打赢1.6亿元环保公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