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2014年12月31日01版)
本报南京12月30日电(记者李润文)今天14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江苏泰州1.6亿环保公益诉讼案6位上诉人送达二审判决,6家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多元。
该案件是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1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前飞大法官出任审判长,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江中公司偷排于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污染环境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向6家企业索赔环境修复费1.6亿多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多元。6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备公益诉讼资格、处置废酸与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如何认定等3个问题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院二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其生产的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6家公司共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多元。判决书称,6家企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赔偿;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赔偿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判决书称,如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192万元均由6家公司负担。
(原标题:全国最大环保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