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庄庆鸿 实习生 杨梦晨《中国青年报》(2014年12月24日03版)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发生一起罕见的“官告官”行政诉讼。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遵义怀仁市法院,理由是“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媒体报道称,这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刚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长期被指存在“立案难”,那么,它究竟难在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志勇分析,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没有明确的“相对人”。“比如,排污企业污染一块土地、河流、空气,但很难说污染了哪个‘相对人’的鱼塘。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比较合适。”
“行政机关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在没有明确的相对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这起案例很有意义和价值,是实践上的探索。”解志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金沙县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13年9月,该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拖延支付噪音排污费12余万元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而该县环保局未给予其处罚的行为,构成“不作为”。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但这起“官告官”,未开审就已经落幕。
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金沙县环保局对涉事污染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因此提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但制度的空白已被广泛关注。
“检察机关实行监督职能,非常值得支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但立法具有滞后性,尚缺乏进一步的细则。”
她表示,贵州个案的风险性也是明确的。“这个案例如果真进入实体审判,就立刻面临现实问题:原告起诉的具体法律依据在哪里?有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程序也有待完善。”
她建议,应尽快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或者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等形式,落实相关制度设计。
解志勇则认为,目前情况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是检察院的“最优选择”。
原因有三:公益行政诉讼时间长,效率低,相关制度尚未完善。“如果民事诉讼领域设了较高门槛,《行政诉讼法》又尚未出台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会遇到行政机关的抵制,法院不会太积极。”
他认为,制度刚建立,尚待地方实践检验,再加以评判。“如果诉讼门槛过低,也可能出现滥用诉权的情况。”
他认为,检察机关应尽量通过事前程序纠正违法。
“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后,检察院可以直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要求停止或纠正违法,要求它在限期内回复,如果它不回复的话,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在山东省调研的结果显示,检察院直接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效率更高,对纠正违法更有好处。”
学者也认为,贵州金沙县的“官告官”案件,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而言,“有标志性的意义”。
“通过个案推动,立法者可能会考虑进一步的制度建设问题。”姚金菊说,“该案对其他地区检察院也有借鉴意义。检察机关启动监督,是司法权力行使的前提。行政机关意识到有‘法律之剑’悬在头上,就会主动行使职能。”
(原标题:环保局处罚排污企业不力遭检察院“官告官”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