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培育环保社会组织彰显依法治省决心
□唐螂
广东环保部门宣称,在未来五年内,将大力培育300个社会环保组织,并拟打造3-5个规模较大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龙头组织。这或是部门计划中的事情,却不约而同受到舆论关注。有媒体还认为广东将“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共治’模式”。
环境保护这些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公共话题。政府的许多公共项目,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往往在环保这个有着复杂的利益纠葛问题上,遇到不同程度的争议。不同的利益集团,也在有意无意地运用“环保”话题,为自身的利益进行博弈。有的人甚至用“环保”来绑架部分不明真相的民众,诱其做出非理性行为,扩大影响,从而形成社会和舆论压力。
这种现象,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社会的环保意识高涨,一旦涉及环保,每个公民都会自动进入角色。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人们的环保行为,更多地还处于直觉或本能反应当中,缺乏有科学和知识底蕴的引导。至于环保社会组织,也曾因为种种原因,被认为是不稳定因素。尽管这些环保组织的诉求仅仅是在“环评”、“程序”等一般的程序透明请求上,但是,他们的顽强乃至“顽固”,时常会令有关议题悬而未决,决而难行。这使得某些只求实现GDP增长和有长官意志的官员,认为谁设置环保话题,谁就是制造麻烦的根源。
环保是涉及公众生存空间的问题,利益诉求往往随着公众对环境的认知程度而升级。然而,环保又往往是法律法规执行的问题。环保成为争议话题,多是在运作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受到质疑,此外则是因为对影响公众利益的方面语焉不详,存在着回避公开的嫌疑。环保社会组织的广泛存在,实际上可作为利益博弈双方的润滑剂,并不一定会成为非理性的“压力集团”。事实上,所有的项目如果实施时完全合法,则社会与公众,也不存在置疑的依据。环保问题给政府带来的压力,本质上是能否依法行政带来的压力。对倡导依法治国的政府来说,越多的社会环保组织存在,则越有利于依法行政举措的践行。
社会环保组织的成立在社团登记办法改革后,有关的法规藩篱实际上已经拆除。旗帜鲜明提出培育社会环保组织,说明了广东在环保方面依法治省的决心。明年起实施的环保法,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这意味着,明年起利益相关人群提起的环保诉讼,就可循公益诉讼的管道争取自身利益。作为法律配套,培育环保社会组织,从而成为不同层次的环保利益代言法人,就成为必然。
可以预见,广泛的社会环保组织大量合法产生之后,广东的环保土壤将进一步丰沃,环保人群也将进一步团结和知识水平提高,对企业法人以及政府项目处置过程的依法督促,也将更为理性。而通过这些组织,相关的“环保问题”也将更多地循法律的管道,由法庭监督执行,从而使非理性行为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轨道。
(原标题:培育环保社会组织彰显依法治省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