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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2014年广东省环保社会组织年会上获悉,广东计划用5年时间在全省培育扶持300个环保社会组织,打造3~5个规模较大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龙头组织,建立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12月14日《羊城晚报》)
当前,我们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环保形势。不久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环保问题上升至国家层面。应对环保困境,每一次努力都值得期待。此次广东提出的五年培育三百环保组织也是如此。
壮大环保社会组织,不仅契合了环保问题庞杂、专业、影响面广等特点,而且增加了公共管理的力量,为政府减轻包袱。在大力推广“负面清单”的背景下,哪些是政府该管的,哪些是政府可以退位的,职能部门应有精准的定位。让行政之手不再“万能”,腾出更多空间壮大社会组织,对增加社会自理能力,增强社会活力也有裨益。
“小政府,大社会”已是大势所趋。相比于其他社会问题,环保事业更需政府“简政放权”,让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担责任。明年1月1日起,新《环保法》将正式实施,该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为环保组织提供了公益诉讼的机遇。
相比于其他社会问题,环保诉讼具有鲜明特点。首先,环保问题诉讼成本高、专业性强。单靠个人对抗污染主体,不仅面临取证难、耗时长、费用高等特点,而且和强大的污染主体相比,个人如“蚍蜉撼树”,胜诉率不高。其次,环保事关公共利益,长期看绝非一人一地受害。过往无数例子证明,一条被污染的河流,或者一片被污染的土壤,牵涉到的利益群体是群体性的,也具有潜伏性(短期危害不明显),因而环保诉讼属于“众益”范畴。而若政府承担诉讼责任,容易成为众矢之的,被拿来堵枪口,甚至成为民怨倾泻的对象,因此让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政府做好监督工作,更具可行性。
而需要指出的是,壮大环保社会组织,并不意味着政府彻底“卸包袱”。从目前来看,政府至少要做足两方面功夫。一方面,要对嗷嗷待哺的社会组织“扶一把”。目前法律规定具有提起诉讼权力的环保社会组织并不多,诉讼涉及鉴定费用高昂,不妨对参与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在资金上帮扶,这不仅能增强民众对公益诉讼的信心,而且也给社会组织注入了强心针;另一方面,政府要做好“守夜人”角色,监督好环保组织的履职能力。设立准入退出机制及相关考核标准,定时对环保组织来个详细“大体检”,剔除无所作为的组织,嘉奖有贡献的组织,促进环保事业蓬勃发展。(陈小雁)
(原标题:壮大环保组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