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阜宁(江苏)12月12日电 记者马超 通讯员邵挺 邱利军 明知他人没有处理化工污水资质,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公司总经理仍将污水交由他人擅自处理。日前,经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刘万明、张正军2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孙怀民等6人缓刑,并处罚金。
连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万明为节约成本,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酸化工废水以每吨90元的价格交由无处理化工污水资质的张正军处理。张正军又分别联系胡志龙、袁双桂,由胡、袁二人提供倾倒化工污水的地点,并给付一定报酬。
张正军又分别雇佣孙怀民、孙成飞驾驶自有的两辆货车负责拖运化工污水,再雇佣杨秀柏、陈晓平负责押运,从2013年8月12日起,先后20次将从连云港某化工厂装载的500多吨化工污水,运至胡志龙与袁双桂提供的倾倒地点直接倾倒,致污水流入内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原标题:连云港一化工公司总经理20次倾倒500吨污水获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