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张辉
记者: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法治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你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的研究,对此有何新的理解?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吕忠梅:这对于完善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是“春风”,更为生态法治建设描绘了路线图。现时我国的环境法已经开始长出了“牙齿”,不再“疲软”。但也清醒地看到,现有的生态环境立法远未形成完善的法治体系、环境执法不严、环境司法功能发挥不足、社会公众的环境法治意识不强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法治的落实再硬一些。
记者:从我省实践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我们还需要做些什么?
吕忠梅:环境污染引发的问题是科学的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民生非常关注的问题,直接影响“美丽中国”建设。让“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政策落地,当务之急是加强环保领域的依法行政,尤其是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建设,转变考评体制;重要的是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切实提高环境立法质量。
具体来说有这样四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提上议事日程,迅速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企业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民享有环境保护权利义务的各项制度安排加以落实;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的环境保护;建立政府官员生态环境保护终身追责制度,建立对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与健康风险预防、绿色GDP核算制度、对企业污染按日计罚制度等。通过这样的作为,把与建设“美丽中国”等相关的要求变成法律制度安排,确保“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可实施性。
(原标题:吕忠梅:大幅度提高环保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