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志强)11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本月起,该厅实施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如发生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权审批”;环境监测、统计弄虚作假;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不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破坏事故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企业将被自治区环保厅约谈。
自治区环保厅将对约谈对象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同时督察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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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被约谈:
●未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能,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
●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
●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
●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保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或未完成环境保护年度考核指标。
●主要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环境监测、统计弄虚作假。
●辖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
●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或“越权审批”。
●在建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需要约谈。
●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不力,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破坏事故。
●环境保护部领导批示,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实施区域流域限批要求约谈。
●未按时完成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事项。
●辖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
●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
(原标题:宁夏本月起实施环保约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