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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车采购新规:新能源车“与时俱进”

    来源: 成都商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10-10 访问:

      2014年 不低于10%

      2015年 不低于25%

      2016年 不低于30%

      以后逐年提高

      四川省日前出台《四川省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提出省直机关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2014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5%,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购车新规

      新能源车2016不低于30%

      《方案》要求,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逐年提高,2014年至2016年,成都市、泸州市2个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当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车型范围,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等。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 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LNG汽车或油气双燃料汽车。

      购车价格

      车价不超18万 探索租车

      《方案》指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等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此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黄标车淘汰报废进度,及时更新报废黄标车。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配套措施

      现有停车场增设充电桩

      《方案》明确,各市(州)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气)站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运营维护。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成都现在新能源公务车配置现状如何?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根据成都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至2012年),截至目前,已在市级机关及下属单位推广119辆,在青羊区、锦江、金牛、龙泉等9个区(市)县推广115辆,总计234辆。车型分别为江淮同悦、瑞麒、力帆三种。

      据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车辆中配备给市级机关及下属单位主要用途为在主城区范围内交通、通信等,区(市)县使用的新能源车也主要在其辖区范围内供街道办等使用。据介绍,这些电动轿车的运行费用较低,以江淮同悦纯电动轿车为例,该车所用电费为油费的五分之一,按每年2万公里行驶里程、每百公里油耗7升计算,油费大约为1万元,电费仅为2000元。

      成都商报记者 张舒 摄影报道

      (原标题:公车采购新规:新能源车“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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