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家梁本报通讯员李黔云
贵州省公检法三家明晰责任分工,同一时间挂牌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标志着国内首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正式成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邹伟表示,此举有利于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处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两庭到145审判格局
2007年,贵州省就在全国率先成立贵阳、清镇环保“两庭”,统一司法管辖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饮用水源和森林资源。
据统计,环保“两庭”成立5年间,受理各类环保案件589件,审结582件,结案率98.81%。贵阳市“两湖一库”水质从五类、劣五类提升到二类、三类,森林覆盖率从34.7%提高到42.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95%以上。
“‘两庭’的巨大成功,让我们看到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以此为根基,全省法院逐步探索创新,形成省市区(县)三级法院联动的‘145’环境审判格局。”省高院副院长唐林说,“145”审判格局即以流域、生态区域等为依据,划分为5个生态保护板块,省法院、4个中院、5个基层法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分别行使管辖权。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张金辉表示,这种设计方式,符合中央关于司法管辖权和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精神,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行政区划受理案件带来的弊端。集中管辖涉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培养专业化法官队伍,实现环保案件高质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公益诉讼主体
早在2007,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将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向红枫湖排污侵权。
“当时,化工厂对原告的起诉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我院经审理认为,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管理局是负有依法管理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两者具有关联性,因此具备主体资格。”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告诉记者。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停止排污,限期消除影响。此案因法院首次引用关联性原则作为依据,素有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之称。
张金辉介绍说,依据关联性原则进行审查,既可有效防止公益诉权滥用,又在政府积极主导的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氛围中,有效激发了公民和环保志愿者参加或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环境维权能力建设,呈现出加快提升的态势。
据了解,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贵州法院在总结完善“两庭”经验基础上,向省人大正式提出以关联性审查为原则,在《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建议,为的就是推动和鼓励更多职能部门和普通市民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多方联动合力保护
2011年10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贵州某乳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
其间,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该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然而,该乳业公司却以不属于公开内容为由,一直未予答复。
“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监督和保障都作出详细规定。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邹伟说,在当地国土、水务、环保等多部门努力下,此案最终拿到相关证据,法院作出停止排污、恢复原状的判决。
据介绍,贵州高院要求各级法院通过法律意见书适度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运用司法建议就环保事项提出司法意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业、国土、环保等行政部门沟通联系,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衔接紧密、反应快速、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统计数据显示,贵州环境纠纷数量年均增幅较大,真正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不足1%,群众遇到环境纠纷,宁愿选择投诉、举报甚至自力救助,而不选择司法途径。”张金辉说,全省生态环保案件中民事案件仅占4%,就是非常典型的体现,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过严、证明责任难度较大、司法鉴定费用过高、诉讼风险较大。
他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司法机关为良好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报贵阳5月25日电
(原标题:环保合力增信心环境纠纷靠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