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柏乡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近日在对违法排污企业查处中,环境监察中队长和环境监察大队长因言语不和拳脚相加。5日上午,柏乡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宝印告诉记者,县纪委4日已对两环保执法人员做出了处分决定,将在今天内向媒体通报。(5月5日《法制晚报》)
又据人民网报道:柏乡县纪委建议:该县环保局撤销酒后执法的郭征华、吴会波二人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职务;撤销陈玉申的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三人并调离执法岗位。各打五十大板,貌似十分严厉又十分合理,然而,对于官员之间的互殴之深层原因,公众及网友仍然存疑。而存疑的关键问题,其一是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官员之间有无在执法对象面前互殴的充分动因?其二是从属官员有无在执法现场对其上级动手殴打的动因?其三是动手互殴的官员之间,如果根本不存在充当排污企业利益保护伞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有无互殴的激化因素?
执法的程序性与严肃性告诉人们,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前提下,执法者首先应当统一行动,统一步调,用同一个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去执行法律,否则那就不叫执法。然而,在执法对象亦即排污企业内打斗,显然至少互殴中的一方存在无视法律与无视执法程序的现象。其动手打人的原因只有一种可能,即阻止正在执法的一方而保护排污企业的被执法与被曝光。
执法的现场场合,同样需要执法者法律程序同步,法律依据同步,而不是在执法现场使用互相矛盾的两条或者两种法律。那么,其动手互殴的原因,不是使用法律条文的冲突,也不是言语不和,而是另有充当保护伞的深层动因。
第三,如果是正常的工作意见分歧,或者是其他成因的分歧,互殴官员之间完全可以在事前或者事后作相互的意见沟通,断不至于发生:看到环保监察大队长陈玉申进入被举报企业执法,中队长郭征华不顾同事阻拦追了上去,发生争吵后对陈玉申实施拳打脚踢。郭的直接目的是阻拦陈的执法行为,而非其他事先的意见分歧之类原因。那么,其阻拦大队长陈玉申执法的目的,值得纪检部门作进一步的真相追究。另据人民网报道:该县问责结果显示,吴会波对分管片内企业监管不力,郭征华殴打同事。那么,排污企业与片管吴会波以及非直接片管官员郭某之间,又存在着可能的更为复杂的关系。否则也就不存在郭某代吴某打抱不平的可能性。
环保官员互殴事件的起因是,有媒体发现柏乡县君和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烟囱外排黑烟现象,向环保局举报,而事后该县纪委证明,企业存在污水渗坑,未做到无害化处理。无论是烟囱排黑烟还是渗坑排污水,都是一种国法不容许的违法行为。在庄严法律与排污企业之间,公众不仅需要一根透明的烟囱,让人们看到其中究竟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环境保护法允许的,更需要一条透明的执法渠道或者通道,让人们看到在执法过程与执法程序中,有多少官员在内耗内斗,又有多少腐败官员在为排污企业充当黑保护伞?
文/李振忠
(原标题:环保官员内斗,公众不仅需要一根透明的烟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