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饶扬灿、彭煜、通讯员叶相成、张华钢)近日,《十堰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办法》出台。省环保厅有关人士称,此举在全省首开先河。《办法》规定,一票否决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三部分,涉及故意直排或偷排污染物、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等12种情形。被一票否决的,将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参与综合性和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相关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资格;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各县市区政府一票否决内容包括:按《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堰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年度考核结果未通过的;被国家、省、市实施区域环评限批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预警限批、约谈、挂牌督办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不及格的;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2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对市直相关部门规定包括: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不及格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导致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工建设、生产的;提供生产条件、支持纵容被依法关闭、淘汰企业恢复生产的。
(原标题:十堰率先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