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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臭企业进小区环保谁来管?

    来源: 中国环境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0-01-19 访问:

    广东省韶关市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位于怡安大厦居住区A座三楼的某广告有限公司,其广告制作室在喷绘过程中产生恶臭,影响了小区居民。

     

    调查

     

    经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已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广告公司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环境执法人员要求公司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尽管公司按照要求去做,处理后的废气仍在高空排放,恶臭依然存在,住在高层的住户只能把烟道堵死。

     

    处理

     

    韶关市环保局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核,参照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的规定,鉴于这家广告公司已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便致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对这家公司下达《责令限其办理变更登记通知》。广告公司终于还是迁出了怡安大厦居住区。

     

    分析

     

    笔者认为,对本案的调查处理,有3点值得注意:

     

    1.不宜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这家广告制作公司没有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并投入运营,显然是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环保报批手续。

     

    但是,由于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的企业。对此案的处理则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此,环保部门在查处没有经过审批建设和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时,不能简单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而是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章再进行处理。

     

    2.此案在查处的前期,由于执法人员没有把握好项目是否能建在居民区内,要求建设单位投入污染治理,结果使建设单位既花了钱又没能保住企业,群众的信访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3.行政审批部门没有严格依法审批。本案中的广告制作公司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的企业,但是审批部门仍然核发了行政许可证,已构成行政不当。如果本案中的企业提起行政讼诉,行政审批部门则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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