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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规”环保法需要“铁腕”执行

    来源: 羊城晚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04-26 访问:

      首席评论

      □潘洪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修订后的环保法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条款和执法手段,包括可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对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完善区域限批制度等。舆论对新环保法予以积极肯定,称之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之所以冠以“史上最严”,盖因此前环保法过宽、过松之处所在多有,最突出的表现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介绍,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是五六十万元,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如果不开环保设备仅最高罚款1万元。近些年,关于环境违法成本畸低的典型案例层出不穷,如沱江污染事故造成数亿元损失,肇事企业仅被处以罚款100万元。新环保法大幅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无形中也降低了环境守法的成本,有利于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引导企业、单位在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李克强总理说得好,“对包括雾霾在内的污染宣战,就要铁腕治污加铁规治污。”新环保法一定程度上具有“铁规”的面目,接下来更关键的是要有“铁腕”的手段,否则“史上最严”只能停留在纸上。新环保法从法律制度上奠定了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基础,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监管执法权力,但环保部门能不能有效运用这些权力,这些权力能不能对污染企业、单位产生足够的威慑,并不完全取决于环保部门是否有“动真格”的决心和胆量,更取决于从公权机关到全社会是否真正形成了保护环境的共识。

      具体而言,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染企业、单位进行处罚,不但会让污染企业、单位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而且会触及这些企业、单位背后相关部门或利益群体的“痛处”。很多时候,环保执法不只是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单位之间的较量,更是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或利益群体之间的较量。相关部门或利益群体原本也对环境保护负有一定责任,包括在环保部门统筹、协调下承担相应工作,但当环保执法可能动他们的“奶酪”,他们就不惜撕破脸皮抵抗环保执法。如3年前环保部以未经环评验收即投入为由,向胶济铁路客运专线下达《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但胶济铁路客运专线自恃有“铁老大”做靠山,对环保部的执法行动置若罔闻,此事后来几乎不了了之。所以,单靠环保部门一家无私无畏铁腕执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政府、人大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部门共同发力,从行政、立法、司法层面为环保执法提供坚实的保障。

      环保执法还需要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制约。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人们注意更多的是针对民事主体(污染企业、单位)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其实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如果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未能履行法定环保职责,就有权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告上法庭。作为公众监督制约环保执法的重要渠道,环境公益诉讼将给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施加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将转化为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的动力,进一步夯实、完善环保责任链条。

      有了“铁规”的最严环保法,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好风借力,以“铁腕”的最严执法,唤回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的美丽家园。

      潘洪其

      (原标题:“铁规”环保法需要“铁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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