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涛
何悦
本报讯(记者汪文涛) “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保障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减排温室气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文法学院何悦近日向记者表示,她已于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完善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投资补贴、能源税收优惠政策和能源供暖等相关内容。
何悦指出,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比如,美国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规定,到2025年,美国的可再生能源应成为超过40%的电力和运输燃料的来源。而我国的发展目标却并未在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和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有所体现,只有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这两个规划中,才能找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由于我国的目标仅为政府规划,没有上升为法律,目标能否按期完成并不具有强制性”,何悦告诉记者,“如果以立法方式来明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将可以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发展目标明确之后,还需要以更加具体的办法使目标真正‘落地’,而我国当前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些规定只是‘纲领式’的,并没有更加细致的措施。因此,我建议明确三方面的内容,即可再生能源投资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供暖。”何悦说。
以使用可再生能源供暖为例,我国的规定仅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而德国则采取的是使用量化标准,其2008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供暖法》规定:“到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占全部供暖用能的比例不少于14%。”相较之下,我国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
“现在我国能源供需矛盾突出,有效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防止因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进一步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将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何悦说。
(原标题:修改可再生能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