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曾在辽中县环保局任职 案发后均上缴了赃款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汤洋)因截留35家单位10.1万元排污费,四名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一审分获四年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昨日,记者了解到,四人上诉后,二审已经裁定维持原判。
在收取35家排污费时,不上缴或少上缴截留
42岁的陈某曾任辽中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二中队中队长,李某、尹某和王某都是他手下的工作人员。
2011年至2012年间,陈某在任期间,伙同李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不提供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在收取35家排污费时,不上缴或少上缴截留,共同贪污排污费10.1万元。
尹某和王某经司法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为自首。2013年4月末,四人涉嫌犯贪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被批准逮捕。
案发后,四人均上缴了赃款。
四人因贪污 一审分别获刑
2013年11月末,辽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陈某等四人犯贪污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陈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陈某和李某提出,一审认定的数额不准确,实际贪污数额不到十万元。尹某和王某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驳回上诉 已经维持原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陈某等四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应缴纳单位的企业排污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
经查,证人三十五家企业负责人、李某、杨某、智波、谢某、代某证言,辽中县环境监察大队情况说明、企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排污核定通知书64份、辽中县环境监察大队收缴二中队2011年、2012年企业排污费明细账10页、代某证实材料及财务账目材料、扣押财物清单等书证结合四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证明四人共同贪污10.1万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对四人适当量刑。
昨日,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已经驳回四人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4环保人员贪10万排污费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