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杭春燕) 省环保厅昨日发布《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进一步提高化工园区环境保护门槛。
上述文件明确,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之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
文件提高了入园项目的准入门槛。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入区企业接管率应达100%。“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另外,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园区内所有投产(含试生产)企业应严格按《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并做好与园区整体应急预案的对接。原则上,企业数量达50家以上的园区,其环保机构人员不得少于15人;企业数量不足50家的园区,环保机构人数不得少于10人。
(原标题:我省提高化工园区环保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