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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煤能源送礼名单事件调查:或涉股东经济纠纷

    来源: 法治周末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02-26 访问:
    在灵石县南关保利站台上堆放着4万吨被查封焦煤。 仇飞 摄 在灵石县南关保利站台上堆放着4万吨被查封焦煤。 仇飞 摄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飞

      《法人》记者 曹天健

      发自山西晋中、灵石

      近日,网络流传的一份“中煤九鑫年节走访名单”将中煤九鑫焦化有限公司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中煤九鑫作为中煤能源集团(下称中煤能源)的下属企业,亦是灵石县最大的煤焦化生产企业,该企业的生存现状也备受关注。

      网络上流传的中煤九鑫“送礼名单”显示,中煤九鑫的领导带队在节日期间以慰问名义,向山西省和晋中市的经贸委、环保和安监等部门多位人士“送礼”。对此,中煤能源集团通过媒体作出回应,表示山西省纪委、中煤能源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

      知情人士反映,“送礼名单”事件的背后其实是股东经济纠纷,深层次讲,这一事件中还存在着“究竟是国企大股东欺负民企小股东,还是民企股东伺机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

      为了解开上述谜团,2月23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了中煤九鑫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坛镇乡堡子塘村。

      忙碌着的工人,烟囱冒出的白烟,这都告诉人们:中煤九鑫仍在正常经营。

      股东合作分歧

      公开资料显示,中煤九鑫于2003年11月成立,是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焦化)与灵石县九鑫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鑫选煤)共同出资设立的200万吨大型焦化生产企业。中煤焦化是中煤能源的下属公司。

      熟知中煤九鑫设立过程的中煤焦化相关负责人王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煤能源于2003年投资设立中煤焦化。在晋投资的过程中,中煤焦化决定与由山西省政府推荐的一些有项目但资金不够的民营企业合作,成立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民营方都是由政府推荐的,灵石的九鑫选煤就是由山西省经信委推荐的。九鑫选煤当时持有60万吨/年的焦炉技改批文,但称没有资金投资,考虑到是由政府部门推荐的,中煤焦化就借款1250万元给九鑫选煤。九鑫选煤以这1250万元(占股25%)为现金出资,与中煤焦化(占股75%)合资成立中煤九鑫,注册资本5000万元。”王鑫向记者介绍公司成立之前的股东双方合作情况。

      中煤九鑫成立后,获得200万吨/年的焦化项目批文(与九鑫选煤持有的60万吨/年的焦炉技改批文无关)。为了支持该焦化项目建设,中煤焦化以单方股东借款方式向中煤九鑫投入近12亿元。“按正常情况合资双方应共同投资,共担风险,但实际在这个项目上九鑫选煤并没投入资金也没提供担保。尽管九鑫选煤分文未出,但中煤九鑫仍未调整其25%的股比。”王鑫如是告诉记者。

      记者发现,中煤焦化与九鑫选煤对合作之初九鑫选煤是否进行了前期投资存在争议。九鑫选煤相关负责人董太岳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合资之前,灵石九鑫已经对项目的土地、设备进行了投资(灵石九鑫即为本文中的九鑫选煤)。”

      对此,记者电话联系董太岳,当记者询问其“能否具体介绍之前对媒体谈到的合资之前九鑫选煤对项目的投资情况”时,董太岳说道:“我没有跟媒体谈过这个。”记者进一步询问其“是否接受过某经济类媒体的采访”,董太岳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回答。

      中煤九鑫负责人余名认为,九鑫选煤所称的“对土地、设备进行了投资”是对自己公司的投资,并非对合营公司中煤九鑫的投资。他对记者说:“九鑫选煤的厂在河对面,我们公司在河这边,2004年中煤九鑫建厂时这里就是一片空地,什么都没有。”

      余名还谈到,根据中煤焦化与九鑫选煤签署的合作协议,民营方股东负责协调中煤九鑫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中煤焦化负责中煤九鑫的建设及资金筹措。

      民营股东垄断运输

      余名告诉记者:“中煤九鑫的副董事长是民营方股东九鑫选煤的董事长王良先,起初还有其他民营方代表担任中煤九鑫的管理人员。自从九鑫选煤转让16%的股权给中煤焦化后,九鑫选煤的公司代表也逐渐退出公司管理,王良先仍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中煤焦化则对中煤九鑫通过董事会进行管理。但因为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董事会已经停开了几年。”

      目前,中煤九鑫91%的股份由中煤焦化控制。

      中煤九鑫主管销售的负责人陈立告诉记者,运输是企业销售环节中最关键的一环,但中煤九鑫的运输近几年来一直“卡在九鑫物流手中”。记者了解到,九鑫物流就是王良先经营的灵石县九鑫运输有限公司。

      陈立清楚,这种由民营股东经营的九鑫物流负责中煤九鑫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做法,属于不合规的关联交易,但令他感到无奈的是:“一方面其他的物流车队都被王良先雇佣的内保人员吓跑了;另一方面如果不用九鑫物流运输,这些内保人员就组织人三天两头来公司闹事扰乱生产经营。”

      记者了解到,陈立口中的“内保人员”是2007年民营股东派驻到公司的人员,不负责公司的任何业务。内保人员入驻该公司后,不服从管理,并多次殴打公司职工和其他物流公司的运输人员,中煤九鑫已于2013年对这些人员停发了工资,但这些人员(现有6名)目前仍在公司厂区活动。

      据陈立介绍,2012年以前共有6家物流公司承担中煤九鑫的焦炭长途运输任务。2012年2月就只剩九鑫物流、金辉物流和捷瑞物流三家公司,其中金辉物流和捷瑞物流是中煤九鑫驻地堡子堂村和志家庄村村子里的车队,其他物流则因为不堪忍受内保人员的威胁而被迫退出经营。除此之外,金辉物流和捷瑞物流的运量也被九鑫物流控制,只允许两家物流各承担20%的量,九鑫物流则承担60%的运输量。

      运输垄断带来的后果是被不断上调的运费。陈立告诉记者:“公司每年产的焦炭有差不多三分之一是通过铁路运输,但从公司到南关保利火车站台之间的15公里路程需要汽车运输,因为九鑫物流长期把持这15公里的短倒上站,运价也被提高,现在的运价是29.5元/吨,比一般的运价高出近5元/吨。如果按照每年上站焦炭量60万吨计算,公司每年要多支出近300万元的运费。”

      余名对记者表示,中煤九鑫管理层一直试图纠正运输问题,认为如果公司的短倒上站由驻地堡子堂村自己组建的车队运输,不仅既可以照顾周边村民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减少运费增加效益。但王良先得知此事后,多次指使内保人员组织人封堵公司大门,导致焦炭停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考虑到公司的正常经营,该运输问题也只能搁置。

      3000万补偿款引发仲裁纠纷

      民营股东垄断运输只是中煤九鑫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之一。余名认为,当前对于中煤九鑫来说,最棘手的问题是,公司两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对公司经营和安全生产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余名所说的“负面影响”是指,2013年晋中中院裁定冻结中煤焦化在中煤九鑫91%的股权,并查封了中煤九鑫的4万吨焦炭。尽管并未完全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但查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资金链困难。

      谈到晋中中院的执行裁定,就不得不从中煤九鑫与九鑫选煤于2010年7月15日签订的一份仲裁协议说起,双方约定就330亩土地、120支焦炉和60万吨/年的焦炉技改批文的三项争议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王鑫告诉记者,2005年,中煤能源准备上市,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发现,由中煤九鑫出资所购的项目建设用地330亩被擅自办到了九鑫选煤名下,而在此期间九鑫选煤还向中煤九鑫收取土地租用费。发现此问题后,中煤九鑫要求过户这330亩的土地使用权,九鑫选煤同意,但提出按当时市价再给其3000万元补偿款的要求。

      中煤九鑫认为,九鑫选煤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能予以补偿,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者了解到,当时在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九鑫选煤先后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封堵中煤九鑫生产场地,妨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最终,中煤九鑫同意了九鑫选煤提出的在石家庄仲裁委进行仲裁的要求,并签订上述仲裁协议。

      2010年7月17日,九鑫选煤向石家庄仲裁委提交了第一份《仲裁申请书》,要求中煤九鑫赔偿其330亩土地、120支焦炉、60万吨/年批文补偿6亿元。九鑫选煤认为,330亩土地的转让费,需由中煤九鑫支付;120支焦炉拆除后的基建费用和停产损失,需由中煤九鑫补偿;60万吨/年的焦化技改项目建设投产的利润,需由中煤九鑫支付。

      中煤九鑫则指出,330亩土地的购地款是由中煤九鑫垫资出的,该土地的使用权本就应该属于中煤九鑫;120支焦炉属于非法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拆除是合法的,且该焦炉所在地并非在中煤九鑫厂址,而是在河对岸的九鑫选煤厂址,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九鑫选煤从未提出过该补偿事宜;中煤九鑫并未使用60万吨/年批文,公司本身已经申请到了200万吨/年批文,同样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九鑫选煤从未提出过该补偿事宜。

      在仲裁过程中,石家庄仲裁委委托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评估)出具了针对330亩土地、120支焦炉、60万吨/年批文的《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仲裁庭经过质证未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九鑫选煤也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撤回了仲裁申请。

      2011年4月13日,九鑫选煤向石家庄仲裁委提交了第二份《仲裁申请书》,以《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作为主要证据,将之前撤回的仲裁请求事项变更为“要求中煤九鑫支付九鑫选煤因九鑫选煤已获批的60万吨/年焦化技改扩建项目转让给中煤九鑫的补偿费人民币3亿元”,即将“转让批文”变更为“项目转让”。

      余名告诉记者,中煤九鑫与九鑫选煤从未签订过项目转让协议,双方之前的仲裁协议中也没有针对项目转让的内容。但令人不解的是,仲裁庭却在没有对《评估报告》再次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石裁字【2011】第159-1号)裁决,先期裁决中煤九鑫向九鑫选煤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3084.65万元,利息1269.27万元,共计4353.92万元。

      余名谈到,该裁决生效后,中煤九鑫原计划对裁决结果提出异议,但王良先再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封堵中煤九鑫生产场地,为保证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中煤九鑫被迫与九鑫选煤于2011年11月28日经过协商,签署了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中煤九鑫同意向九鑫选煤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并以同意支付利息为条件,换取了九鑫选煤偿还中煤焦化为其代垫的合资公司出资款及先期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承诺,该协议还明确了中煤九鑫最终向九鑫选煤支付的费用包括了60万吨/年至200万吨/年项目前期费用。

      2012年1月11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再次作出(石裁字【2011】第159-2号)裁决,裁决中煤九鑫向九鑫选煤支付项目转让款及土焦炉建设费用补偿款共计17501.97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1216694.95元,合计应支付176236394.95元。

      裁决执行被质疑

      2012年2月1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因九鑫选煤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向中煤九鑫下发执行通知书((2012)晋中法执字第10号)。

      2012年2月13日,中煤九鑫向晋中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2013年7月15日,晋中中院作出[2012]晋中中法执裁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2013年7月30日,中煤九鑫向晋中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书》。2013年8月27日,晋中中院作出[2012]晋中中法执异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目前,中煤九鑫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就晋中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提出了复议申请。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经太原市公安局侦查查明,《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属伪造,并已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对涉案一人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晋中中院,但晋中中院的执行活动并未因此而放缓。

      有法律专家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发生,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执行会暂缓进行。

      中煤能源集团法律顾问张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晋中中院目前不但仍在执行,前不久还启动了拍卖程序。张岩说,中煤九鑫向山西高院提起复议后,提出待本案的民事程序和涉及的有关刑事调查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最终结果继续执行工作,并提出愿意提供财产担保,但中院仍未暂缓执行。

      记者对此向晋中中院提出采访要求,晋中中院理论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及时联系承办人作出真实的情况说明”,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得到晋中中院的答复。

      张岩认为,如果本案最终结果证明了仲裁裁决存在问题,那么现在如果继续执行下去,就可能造成执行回转无法实现的问题,这样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是无法弥补的。

      据中煤九鑫财务部门负责人李毅介绍,公司副董事长王良先从2005年到2013年在公司累计报销费用达1200余万元,包括差旅、招待、汽车、办公、通讯等费用。王良先平均一个月就报销10万余元,多时高达20万元,而公司其他领导每年的总共报销费用也就10万余元。

      余名认为,九鑫选煤作为中煤九鑫的民营方股东,王良先作为中煤九鑫副董事长,通过垄断运输、巨额报销等方式套取公司财产,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应该有个说法。

      王鑫也告诉记者,中煤九鑫两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只是央企在地方投资遇到困难的一个缩影。他期盼当地政府能关注企业困境,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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