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肖梦吟 通讯员陈群安
去年9月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频繁出现雾霾天气,大气污染已成最热话题。今年1月,湖北省两会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条例》,一时间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昨日下午,湖北省高院通报近三年来湖北法院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而据省高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资源环境刑事、民事案件2036件,审结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70%,生效判决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审结596件,调解撤诉率93%,诉讼标的达1422.54万元。
这其中,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民事案件出现不少新类型,除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外,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不断涌现。对民事环保案件一直处于高度关注的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李涛表示,随着环境污染问题凸显,环境民事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应对此现象,省高院已于去年率先成立环保合议庭,而今年,全省三级法院已达到全覆盖,民事环保案件的审理将会更进一步。
污染致大鲵死亡 水泥厂赔290万
胡某和某水产养殖公司利用荆门一基地进行大鲵人工繁殖,但荆门某水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对大鲵基地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为此,胡某和养殖公司状告水泥公司索赔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水泥公司母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机构通过对噪声、粉尘的检测,认定水泥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其赔偿水产养殖公司损失137万元。之后,该案进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养殖公司遭受大鲵养殖损失,大鲵亲本死亡、大鲵苗种损失、大鲵亲本因不能繁育损失以及大鲵催产率、受精率下降造成的损失等均应当依法获得赔偿。二审改判水泥公司赔偿290万元。
南湖大面积死鱼 排污高校赔10万
武汉南湖附近的某大学排放超标污水,南湖渔场水域内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南湖渔场向武汉市洪山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报案,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南湖水体在2005年即已是Ⅳ类水体功能,水质为劣Ⅴ类,属于重度富营养状态湖泊,不宜养鱼,南湖渔场在明知南湖水域污染状况的情况下,仍继续每年在其中进行渔业养殖,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该案最终达成调解,由某大学一次性补偿南湖渔场人民币10万元。
居民门窗被锈蚀 烧垃圾工厂负责
2010年8月24日,湖北枝江某饮料公司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焚烧废旧商标和垃圾,产生大量刺激性浓烟。两天后,饮料公司附近的何某及邻居发现房屋不锈钢门窗、防盗网出现锈蚀现象,怀疑与浓烟有关。何某等七人将饮料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饮料公司擅自焚烧垃圾,排放污染物且未经环保设施处理,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按当天风向,何某房屋在焚烧废旧商标和垃圾产生的浓烟范围之内。按塑料燃烧后产生大量刺激性、腐蚀性气体的科学原理,结合何某不锈钢门窗等损坏的特点,认定原告的不锈钢门窗等锈蚀与饮料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有关,故判令饮料公司赔偿损失3575元。
买卖斑羚羊制品 交易双方均获刑
2012年5月26日,刘某将非法收购的一批斑羚羊进行扒皮、砍头、去除内脏处理后,制成830斤斑羚羊制品,与麂子、豪猪等普通野生动物肉类混杂打包,通过长途客车运送到荆州市与施昌喜(已判刑)进行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万元,其中收取斑羚羊制品货款1万余元。经鉴定,二人交易的斑羚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的830斤斑羚羊制品价值20余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而进行贩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乱处理化工废液 多名被告被判刑
2011年3月,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倪某与随州、九江两家企业签订了关于四氯化硅废液运输及处理的合同。为节省运费,倪某伪造吉林某化工厂的证明,与无处理资质的王某商议,以5500元每车的处理费用将废液交给王某处理。之后,王某以月租3万元,将陈某位于钟祥市西环一路的一处场地予以占用,用以排放四氯化硅废液。4月初,王某与弟弟、陈某将18车四氯化硅废液用井水简单稀释,直接向钟祥市城市管网排放,引发大面积污染,给钟祥市污水处理厂、南湖渔场共造成损失400余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倪某等6被告有期徒刑5年等刑罚,并处以罚金。
法院认为,倪某从事危险品运输业,为节省运费,聘请王某驾车运送四氯化硅交付给不具有处理危险品资质人员处置等行为,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从轻处罚。
(原标题:图文:省高院通报生态环保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