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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环保法庭有效运作提供智识支持

    来源: 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02-12 访问:

      该书在环保法庭的研究上,没有仅仅停留在增设环保法庭所需要的裁判人员的构成、法庭职责职权的定位、受理案件的类型范围等技术层面上,而是将环保法庭放在环境侵权诉求这种更广泛的视野中……为我国环保法庭的运作和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理论基础、有益的实践经验和智识支持

      □吴情树

      据报道,“雾霾”是2013年的网络热词之一。有专家指出,2013年持续大规模的雾霾污染,涉及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近四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已影响到了近六亿人口,一场“全国防霾”的运动正在展开。其中,不仅北京遭受了雾霾的侵袭,就连地处南方的长江三角洲等地区也遭受了雾霾的污染。因此,可以说,空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也意味着我国已经开始进入了一个生态的还债期,即我们要为长期以来高速的经济发展和落后的环境治理理念所带来的后果埋单了。

      在司法上,如何通过设置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以更专业地受理环境保护案件,在解决环境纠纷、保障和救济环境权益中,实现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已经成为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为了发挥司法在保护环境和环境侵权救济中的作用,从2007年起,全国各地不少法院先后成立了环保法庭或者生态资源审判庭,试图通过这种专门法庭的设置,实现对于环境权的保障与救济,在权利保障与救济中实现环境纠纷的解决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进而实现“生态文明中国”的建设目标。

      但是,如果没有深厚、清晰和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理论作为基础和指导,如果对环境权的基本属性没有合理定位,如果对于环境侵权的性质、特点及其救济的实体和程序规则需求没有清晰揭示,如果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没有畅通,如果环保法庭的设置规律、运作机制和功能属性没有研究清楚,那么,简单地在法院内部增设一个环保法庭或者生态资源审判庭,我国的司法能否真正担当起环境保护的重大责任呢?环保法庭能否成为我国治理和防治环境污染、救济环境权利的重要司法力量?会不会让环保法庭的增设仅仅是“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从而无法有效地发挥预期的特有功能?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环境法学者的隐忧。基于此,刘超博士的新著《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一书试图对上述问题系统地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和回答。

      尽管目前国内对于环保法庭研究的论文已不鲜见,但从环境权的属性以及环境侵权的特点为逻辑起点来系统展开环保法庭的研究,进而系统论证环保法庭运行的内在机理和制度绩效的专著仍是空白。《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一书主要从环境权和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本源上论述环保法庭存在的价值基础、设置规律和运作机理,阐述了环保法庭的组织架构与制度建设,以及环保法庭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中所特有的法律逻辑和制度困境,并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环保法庭制度建设的机制系统。概括而言,该专著的特色和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重视技术革新转向重视理念和制度

      首先,该书从重视司法技术的革新转向重视归纳环保法庭背后的价值理念、理论基础与制度机理。环保法庭的设置不仅仅是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也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技术的革新,其背后涉及环保法律理念的更新、环境权救济的特殊法律规则需求和环境侵权救济手段的革新。如果没有系统的、深厚的、前沿的环保法理论作为基础,指导环保法庭的制度建设,环保法庭就无法发挥其他法庭所不能发挥的司法功能。我国不少法院之所以会纷纷增设环保法庭,其直接契机来源于当前严峻的环境现状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视;从法律上看,更源于环境权是一项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的新型权利体系,既有的权利救济规则体系不能有效因应环境侵权救济的需求,需要不同的审判组织、适用全新的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公民和社会的环境权。作者在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环保法庭设置与运行必须以保障与救济环境权利作为价值基础,其前提必须是清晰定位环境权的法律特性、合理规律对于这一新型权利侵害的特征及其救济需求。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具有整体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属性,环境权不仅是一项公民的私人权利,也是社会的一项集体权利,其不仅具有私人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公益的属性,环境权兼有个人权、集体权、国家权、人类权与代际权的性质,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环境权”,这就要求环境权的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需要建立环境权保护的复合网络,这就需要公法、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同努力,需要整合法院内部各种审判资源和功能。

      从一般性转向特殊性研究

      其次,从传统民事侵权的一般性转向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的研究。由于环境权的复合性,决定了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和救济。现实中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方式、后果和致害机理已经突破了民法规范下的环境破坏行为。在环境侵权中,生态破坏是最为常见的,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则是综合性质的损害,不仅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还包括人类所依赖的生态损害,而且这种生态损害危及到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长久性和广泛性。作者认为,环境侵权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侵权的责任应该是一种行为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责任认定的核心应该聚焦在行为本身而不再注重行为的后果。这就要求环保法庭在设置和运作机理上不同于传统的审判法庭,需要更具有环保方面的理念、专业知识和人员,唯此才能实现环境侵权的有效救济。

      完善建议建立在实证研究上

      再次,通过广泛实证调查归纳环保法庭运作的窘境,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又决定其救济手段的特殊性。尽管我国目前不少法院都设置了环保法庭,但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效果很不理想。在该书中,作者通过大量的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收集数据、法官访谈等实证调研发现,虽然我国当前环境权益侵害纠纷非常繁多且形式多样,但真正进入司法通道实现权利救济的数量非常至少,且效果很不明显,这表现在:环境侵权案件的受理数量远远少于实际纠纷;新型环境侵权纠纷难以纳入诉讼机制,生态破坏是否可以认定为环境侵权,目前争议很大;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中还出现不少法律难题,例如,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明,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生态损害的判断,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和水平等等,都存在着不少困难,加上法院或者法官对环境公益诉讼认知的偏差和态度的消极,都极大地影响了环保法庭的运作。相应地,预期发挥环保法庭在改进环境侵权救济、治理环境污染中的功能,也必须在归纳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予以完善,从实体机制、程序机制与配套机制体系上予以更新。

      总之,该书在环保法庭的研究上,没有仅仅停留在增设环保法庭所需要的裁判人员的构成、法庭职责职权的定位、受理案件的类型范围等技术层面上,而是将环保法庭放在环境侵权诉求这种更广泛的视野中,从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内在诉求和本质规律出发,研究环境侵权救济提出的制度需求和突破当前环境侵权救济的机制和制度困境,归纳出当前我国法律机制与司法程序在解决环境纠纷、救济环境权益中的现状与问题,进而研究我国当前增设环保法庭所需要的制度绩效和内在机理,为我国环保法庭的运作和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理论基础、有益的实践经验和智识支持。

      (原标题:为环保法庭有效运作提供智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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