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百万
市民:“某企业”是哪家?环保局:这是国家机密!
2013年年底,湖北省武汉市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对此,当地市民王先生较上了劲:“某企业”是何方神圣?几次找有关部门并要求信息公开的王先生,仍没有得知“某企业”的大名。据现代快报
市民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
被誉为“千湖之省”的湖北,近年来水体保护形势令人堪忧。1月22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获高票通过。
王先生去年年底获悉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这一罚单后,即于2013年12月25日到该局网站上申请公开“某企业具体信息”。
今年1月17日,王先生收到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回复,称被罚121.5万元的企业为武汉市一家工业企业,鉴于该公司属于不宜公开单位,有关其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不予公开。2013年3月12日,这家公司发生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其121.5万元。
企业多次因排污超标被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如涉及到国家机密,企业以及个人隐私,是可以不公开的。这家企业的信息涉及到国家机密,所以不能对外公开。
“既然连续多年被国家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何信息不能公开?”王先生对此不解。
武汉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勇表示,这家企业虽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但名字不在公布的目录中。因为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所以在发布信息的时候,该局决定不公开这家企业的名字,环保局绝不是为了给这家企业打掩护,而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行政处罚事项肯定不属于涉密事项。行政处罚不会涉及企业的生产内容和商业秘密,企业生产的产品敏感不能作为涉密的理由。如果涉及国家秘密,该信息是否曾按法律规定向上级部门或保密部门申报?另外,保密的设定机关应该是保密机关,环保局应该会同保密单位共同制定保密事项。行政机关不能为了抗拒公众的知情请求,而设立保密事项。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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