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新闻发布稿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刘四龙
(2009年12月30日)
尊敬的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在即将过去的2009年,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积极研究探索在金融危机、企业效益下滑的情况下如何做好环保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环保工作放在服务经济、服务企业、改善民生的大局中去思考和把握,确定了“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以蓝天碧水工程、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以提升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确保我省经济企稳回升、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思路,真抓实干,克难攻坚,从而取得了经济向好回升、环境质量改善的“双赢”结果。2009年省政府确定的污染减排、“蓝天碧水工程”、环境空气质量等7项环保指标全面完成,其中,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水处理率、集中供热率、烟控区覆盖率等项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为完成“十一五”各项环保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次新闻发布会,我向大家通报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2009年山西十大环境新闻;二是山西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情况。
首先通报2009年山西十大环境新闻。
1、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11个省辖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省辖市平均达273天的目标任务;除太原市外,10个省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同比增加了2个市。目前,我省已有70个县(市)达到二级空气质量标准,超额完成了年初省政府确定的40个县(市)达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目标,这在我省环保史上是历史性的跨越。参照国家对全国113个重点城市考核标准,按照综合污染指数排序,我省11个省辖市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全部退出全国倒数前22名,其中,国家重点考核我省的5个城市除太原市比去年下降外,其他4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显著改善,大同改善幅度最大,比上年前移78位,长治、阳泉、临汾排名稳步前移,前移幅度在5-21位之间。
2、山西提前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按照国家要求,“十一五”期间,山西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4%,净减排量21.2万吨。2006-2008年,山西省二氧化硫累计净减排量20.76万吨,完成“十一五”目标的97.8%。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预计较上年下降3.6%,提前一年超额完成了“十一五”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预计较上年下降2.7%,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厅”,环保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2009年6月5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时由省政府的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与此同时,在严格控制行政编制的大背景下,省环保厅的行政人员编制不仅没有减少,还有所增加,职能处室也新增加了三个。这是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此举进一步提升了环保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参与政府综合决策的地位,对于实现在保护环境中推进发展、在加快发展中保护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4、山西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突出的市县给予重奖。2009年,山西省政府根据《山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对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区域给予重奖。其中对11个设区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最好的长治市和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大的忻州市分别予以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长治市、忻州市各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在所在设区城市排名前列的安泽县、永和县、浑源县、长子县、五寨县、阳城县、永济市、石楼县、应县、昔阳县等10个县(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在所设区城市排名前列的平定县、洪洞县、平遥县、文水县、保德县、沁县、绛县、大同市新荣区、清徐县、阳曲县等10个县(区)各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上述20个县(市、区)各2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5、山西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已全面实现工业废水达标排放。2009年,山西省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已全面实现了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焦化、电力等生产废水基本实现零排放。目前,山西省工业废水处理能力已经达到日处理817万吨,比2005年提高了44.4%。近年来,为确保山西省水环境治理见到实效,山西省先后出台多项措施,对水环境治理实行考核问责,全面推进汾河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严格排查沿线污染企业,关闭超标排污口,对逾期未完成达标任务的476家企业实行了“零点关停”行动,山西省9208家重点工业污染源建成环保设施,并对重点排水企业全部实施了在线监控,推动了山西省水环境的污染治理工作。
6、山西环境监管量化执法体系初步形成。2009年7月1日起,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并纳入环保部门的正常管理程序,开始向环保部门提供各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实时排污状况,这标志着山西省投资8亿元建成的全国第一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式开始发挥其既“监”又“控”的独特作用,山西省环境监管量化执法体系初步形成。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成,将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可及时对超标排污、违法排污和设施停运适时发出预警信号,使污染减排核查有了依据,环保治理设施停运有了证据,有效遏制了违法排污和设施停运现象。
7、山西省建立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为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水质目标的按期完成,山西省政府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我省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对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市扣缴生态补偿金,对水质断面改善的市增加生态补偿奖励。具体的奖励额度根据当年扣缴生态补偿金的总额,由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财政厅调整,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扣缴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奖励和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以及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等,上年已实现水质目标的城市,不列入奖励范围,但水质较上年实现跨水质级别改善的,给予奖励。
8、山西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树立环保执法权威,山西省环保局、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收集环境违法犯罪信息情报,配合公安部门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查处暴力阻碍执法行为案件及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案件。联动执法机制是山西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的新举措。它对研究探讨环保执法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实践联合执法新机制将起到积极的探索作用。
9、山西省出台环境保护评优创先办法,加大环境保护审核力度。为了规范山西省各类评优创先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审核,强化环境保护责任,200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山西省评优创先环境保护审核办法》。办法对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的评优创先进行了界定,同时,对领导干部、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也进行了审核。
10、《山西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出台,三种污染情形须进行“限期治理”。2009年,《山西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公布。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环保部门将责令其进行“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厂界噪声超标排放的;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达不到规范处置、贮存要求的。环保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是通报山西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情况。为了促进污染减排,实现在总量控制条件下环境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近日,省政府决定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涉及监督管理多个方面的工作,技术操作和管理比较复杂,必须统筹安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山西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首先从电力行业和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有条件的地市也可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实行排污权交易以前已经合法审批存在的企业,其排污权核定充分尊重其历史数据,统一方法,无偿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原则,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排污交易坚持政府搭建平台,企业自主交易的市场运作的原则。同时,排污权交易也是在政府监管下的市场行为,排污权交易行为需要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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