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科威特的一个拥有广泛权力的法庭将于2000年10月开始审理国内破坏环境的案件,该庭审理涉及石油泄漏、工业污染及该国200公里海岸线沿线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科威特首次成立这样的法庭,目的是制止人们对当地环境的破坏和侵犯。与此相配套,几个月前,科威特议会通过了一项特别立法以保护本国的生态系统,其中规定对那些破坏海洋和沙漠生物的犯法者处以严厉惩罚。
读来不禁大为称奇,在科威特这样民主法制尚不十分开明的国家(该国妇女现仍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保护环境问题上竟是异常坚决。
当代世界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各国发展的难题。自然环境与资源越来越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城市化的压力。
环境问题的严重化,环境污染案件的增多,给传统法学提出了新的课题,促成并促进了环境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两大类,具体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农药污染防治法;另有土地、森林、草原、物种保护法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法、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迹地保护法等。
大量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颁布使环境法的体系日趋完善,但是由于实施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行不力等问题,保护自然资源没有取得理想成效。
科威特环境法庭开庭,对我们有若干启示。长期以来,有关环境污染案件都是在普通法庭审理,这也未尝不可。但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许多法官对专业环境知识欠缺,还是建立专业的环境案件审判庭为宜,正如前几年刚分立出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一样。目前身具法学和环境学的专业人士较少,全面组建环境案件审判庭有困难,但不妨做些尝试。如进行环境法庭的试点,利用现行陪审制度邀请环境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等等。
法律以其独有的震慑力来避免违法案件的发生;当违法案件发生之后,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制裁违法者,以警告新的违法现象出现,然而由于违法所造成的损失已无可避免。环境污染案件更是如此。污染事故既已发生,法律虽能惩罚事故责任者,但逝去的生命不能复活,经济损失无可挽回。
在我国还有很多地方,只顾经济发展,还在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这是需要引起警惕的。对于环境污染,更重要的是预防,而不仅仅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