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前不久身陷“艳照门”风波事件的邓丽欣亮相广州,就内地某八卦杂志对有关“不雅视频”的不实报道召开记者会,严正声明该报道乃不实报道,再次强调“不雅视频”中的女子并非是她本人,并且要求该杂志作出公开道歉。在记者会后,邓丽欣接受了腾讯娱乐的独家专访,大方谈及自己对待不实报道的看法,明确表示“不希望我的知名度是来自于炒作是非”,拒绝通过炒作来提高知名度。
一开始也很不开心,很害怕
腾讯娱乐:能否说说当时是怎样得知“不雅视频”报道的?
邓丽欣:最初在网上看到内地粉丝和朋友的留言,当时一头雾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通过公司进一步查询,才知道内地出了一本这样的杂志。因为该杂志是当日出版的,所以还未传到香港。我当时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香港杂志会有很多八卦报道,但向来内地杂志都不会出这样的报道,这是我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所以我就咨询一些内地同事的意见,公司也开会谈论怎么处理这件事。我一开始也很不开心,很害怕,不知那本杂志为何要这样做,为何要这样写我。
自认比较乐观,EQ也比较高
腾讯娱乐:平时遇到不开心的事会如何对待,会找人倾诉么?
邓丽欣:其实香港的一些八卦报道仍未有如此严重的程度,大多都是炒作是非类的,之前都遇到很多了,我也曾经为此而不开心。但我自己比较乐观,EQ也比较高。若是遇到不开心的事,现在反而已经适应了,以前不开心的事也会很快就忘记。若因这类炒作而令自己不开心,是非常不值得的。我有时宁愿不看这种报道,用工作或是其他方式去忘记这些事。我较少向朋友倾诉,我是一个比较喜欢自己去处理与决定一些事的人,所以这些不实报道未必会影响到我的心情。
不会靠这样的新闻来提高知名度
腾讯娱乐:作为艺人来说,似乎是非新闻多才会更引关注,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邓丽欣:这个问题是很奇怪的,对于我们来说是很矛盾的,一方面大家会觉得是非新闻也是一种提高知名度的途径;但对于我来说,我当然不希望我的知名度是来自于炒作是非。我更加不会自己制作一些新闻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也不需要这样做,公司更加不会这样做。这些对我们来说都是很被动的,我会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努力与得到的成果是成正比的,所以我一定会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而不会靠这样的新闻来提高知名度。
入行将近8年,EQ越来越高
腾讯娱乐:到现在为止,Stephy入行已有多久了?入行以来觉得自己最大的改变是什么?
邓丽欣:若是从加入组合(Cookies)算起将近8年了。我觉得自己的EQ越来越高了,尤其是面对这些新闻的时候。
好朋友大多是圈外人 圈中难结知心好友
腾讯娱乐:最好的朋友是圈中还是圈外的?
邓丽欣:大部分都是圈外的,都是认识了十几年的同学。
腾讯娱乐:觉得在圈中能结到知心好友么?
邓丽欣:其实真的是挺难的,因为大家工作都很忙。不过也还是有的,和公司很多同事都是蛮好的朋友。
喜欢异性类型:张学友!
腾讯娱乐:能否说下喜欢的异性类型。
邓丽欣:我喜欢努力、孝顺和比较稳重的男性。
腾讯娱乐:能否以圈中男星举例说明喜欢哪种类型的异性?
邓丽欣:张学友吧,哈哈哈(很爽朗地大笑起来)。
腾讯娱乐:30岁前最想完成的愿望是?
邓丽欣:主要都是工作方面,希望能更上一层楼。30岁到来之前这几年对女生来说都很重要,所以在30岁之前都会竭尽全力去拼搏。(牛仔)
附:
律 师 声 明
本律师受金牌大风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新望》等杂志刊登的所谓“邓丽欣艳照”事件,郑重发表如下声明:
一、《新望》杂志vol 129 、vol 130所披露的“艳照门视频”内容,经本律师再次向邓丽欣小姐本人求证,其视频中的当事人并非邓丽欣小姐,全部内容与邓丽欣小姐毫不相干。
二、上述杂志,将艳照明确指向邓丽欣小姐本人,其淫荡不堪,低俗至极,并用侮辱、诽谤的文字方式严重损害了邓丽欣小姐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邓丽欣小姐所属公司的社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邓丽欣小姐本人及所属公司表示强烈愤慨,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三、因上述杂志的行为,已构成了对邓丽欣小姐的名誉侵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项,责令《新望》杂志社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对邓丽欣小姐本人及所属公司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邓丽欣小姐及所属公司保留对侵权人追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的权利。
四、新闻报道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作用应当是监督公共权利依法运作以及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及履行,倡导公序良俗与文明进步,应当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刊载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公正,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更不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能以虚构和捏造事实以及诽谤的方式登载文章侮辱或诽谤公民的名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希望新闻单位能够尊重艺人的人格,促进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五、对一直关心和支持金牌大风娱乐有限公司的所有新闻媒体表示致敬,向关心邓丽欣小姐的所有粉丝们表示谢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 林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